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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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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6-16 12:30

(晋政办发〔2012〕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及《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及相关基础设施组成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取得了长足进展,城市公交网络不断拓展,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面临的土地、资金等约束依然存在,特别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城市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日益加重,公共交通发展不足、资源利用率不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日趋突出。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用地优先、投资优先、政策支持优先、道路通行和信号优先,加快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滞后的局面,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公交优先就是人民群众优先、绿色交通优先”和“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普遍服务、城乡统筹、文明规范、安全可靠”的原则,以增加运力、拓展网络、优化结构为重点,以编制专项规划、完善政策法规、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加强行业管理为手段,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公共交通资源,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公交都市”建设和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城乡公交协调发展,构建衔接顺畅、方便快捷、经济合理、安全绿色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城市发展要求和公众出行需求。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优先地位,实现公共交通“总量上规模、车型上档次、服务上台阶、管理上水平”的目标,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群众出行更便捷、更环保、更和谐。300万以上人口城市基本建成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公交适度发展的公交服务网络,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并力争达到40%,公交车辆万人拥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建成区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不低于50%,公交车辆进场率不低于90%,公交车平均运送速度不低于20公里/小时;人口100万至300万、100万以下的城市,建立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城市公交服务网络,公交出行分担率分别不低于20%,公交车辆万人拥有量分别达到10标台和8标台以上,力争达到12标台和10标台,建成区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公交车辆进场率、平均运送速度明显提高;城市周边20公里范围内城乡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率达到85%以上。

到2020年,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基本形成贯通市、县(市)和城市群的公交体系以及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网络,公交出行分担率、公交车辆万人拥有量、公交站点覆盖率、车辆平均运送速度、公交场站面积不低于国家标准,太原市和有条件的城市建设轨道交通或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BRT),中心城市周边的县(市)实现公交全覆盖,满足市域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建设。规划建设住宅小区、商业区、运输站场等人员聚集场所时,均应进行交通评价,并同步规划建设城市公交设施。要不断完善公共交通线网布局,提高线网密度,优化运营结构,逐步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畅通高效的公共交通线网。

加快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网络建设。对城市建成区内单向三车道以上的主干道,积极设置全天或者高峰时段公共汽(电)车专用道。新建和改(扩)建城市道路,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现有城市道路要因地制宜设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专用街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并配套设置直观的标识系统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证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逐步形成快速运送网络,提升通道运送效率。有条件的公交专用道应当允许19座及其以上的通勤车、长途车、旅游车、学生接送车通行,并相应设置允许通行标志,提高公交专用道的利用效率。

加快城市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公交停保场、首末站、枢纽站、清洁能源加气(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用地,保障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以划拨方式供地。机场航站楼、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居民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场所等新建、改(扩)建重大项目,应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财税部门要落实城市公交场站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参与相关规划及验收工作,确保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加快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建立各种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中心。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各类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实现城市公交与公路、铁路、民航客运的零距离换乘与无缝隙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设轨道交通、快速交通等基础设施。

(二)全面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智能化管理水平。

全面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大容量、低能耗、环保型公共交通方式和公交车型,提高公交车辆档次和舒适程度,不断改善乘车环境和服务硬件设施。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一般应具备双燃料功能,同时淘汰黄标车和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车辆,加快现有公共汽车双燃料改造,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大中城市公交车辆清洁化和燃气化。严格按照《山西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DB14/T599—2011)的要求,积极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和行业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提升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加快智能公交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建设。要加强全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智能化顶层设计,完善公共交通行业智能化建设架构,加快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数据标准体系和智能化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数据库和公交IC卡收费系统、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等,提高运营管理的科技含量和公共交通服务的便民水平。

(三)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

加强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监管,严格落实公交车辆日常保养与技术检验制度、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落实城市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利用信息技术,加快完善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公交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城市公交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实现对公交车辆和营运驾驶员的实时安全监控和调度指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安全例检和旅客行包安全例检工作,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城市公交安全文化建设。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应急保障体系和预防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推进城乡公共客运一体化。

积极适应市域城镇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积极发展城乡公交、城际公交、镇村公交,优化城市公交、班线客运、农村客运和旅游客运组成的多层次客运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城市公共交通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城市近郊区的城乡客运班线的公交化改造,扩大城市公交线网的通达深度和覆盖面。合理界定城市公交与农村班线的功能与服务边界,构建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体系,实现城市公交与农村客运的有效衔接。

(五)推进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坚持城市公交的社会公益性定位,深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和资产结构,逐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政府严格监管之下的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资产重组,促进城市公交企业集约化经营、规模化发展,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市场格局。

四、政策保障措施

(一)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政策法规。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政策法规,认真实施《条例》和《山西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结合地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际,制定规范城市公交客运管理、优先城市公交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针对城市公共交通现状、发展需求,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工作重点、保障措施等。要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规划的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随意更改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

(三)加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能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公交专用道、停靠站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具体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城市公交企业要切实加强公交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共交通设施功能及土地用途。对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在编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土地利用分解下达时,优先安排和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用地。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公交客车和对公交客车进行燃气化改造。鼓励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发展通勤客车。

(四)加大公共交通财政保障力度。

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要以公共财政为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求,加大市、县两级财政对城市公交的投入力度,支持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交停保场和首末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车辆购置、公交补贴、信息化建设和安全应急保障等资金。省财政也要支持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奖励支持各市更新和新增节能环保公交车辆,并支持“公交都市”创建。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财政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固定资产投资与地区财政收入协同增长的机制,以保证公共交通资金的稳定投入。

(五)建立规范的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制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范围,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低票价和开辟“冷线”等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要在对公交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的基础上,给予政策扶持和经济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优待乘车,成人和学生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定期足额给予专项经济补偿。要制定实施城市公交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交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通知》精神,“十二五”期末前暂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

(六)制定科学的城市公共交通票制和票价。

城市公共交通的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省级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体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在核定和调整票价时,要基于成本定价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学制定“社会可承受、企业可承载、财政可承担”的城市公共交通价格。根据交通方式、车辆档次、服务质量、乘车距离等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建立公交票价与企业运营成本和社会物价水平的联动机制,根据各地特点和不同类型乘客的出行需求,灵活提供日票、月票、季票、年票、换乘优惠票等多种票制票价,引导更多的乘客选择公交出行。各种城市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比价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

(七)加强城市公共交通队伍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队伍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要切实维护公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公交队伍稳定。要建立公交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与劳动力市场价格相适应的稳定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劳动收入水平,保证公交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收入水平,驾驶员平均收入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的落实。考虑公交驾驶员的工作特 点,将其列入提前退休的特级工种范围。

(八)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的领导,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主体责任。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物价、工商、税务、公安、环保、市政等相关部门和公交企业为成员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领导组,及时研究解决城市公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各项政策措施。省人民政府将按年度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投入、年增长公交车数量、公交专用道建设、万人拥有公交车保有量等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公共交通考核成绩优秀、投入力度大、群众满意度高的城市,优先给予财政支持。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要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相关指标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各项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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