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何区别?

2021-09-06

党纪处分条例中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与刑法中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应当如何区分?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直接经营、入股分成、兼职取酬以及其他非正常方式获利等营利活动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制定出台的关于党员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从事相关营利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2)从事营利活动。这里的“营利活动”包括三类,一是正常的营利活动,如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二是非正常获利行为,包括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获利;三是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取酬。(3)情节较轻。行为人只要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一般即构成违纪。情节轻重需综合把握获利方式、获利多少、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等。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百八十条**款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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